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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 凡在上海广播电台投播广播广告,以最新公布的广播节目表和广告价目表为准。
2、 向上海广播电台投播的广告应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有效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 商标注册证明,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 广告应按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各种批准件。广告播出后,凡因投播方广告违反《广告法》或国家有关规定、 政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广告投播方负责,并赔偿上海广播电台所有损失。
3、 上海广播电台实行广告媒介代理资质条件审査、先收费后播出以及签订订单或协议合同方式确立具体广告投 放的原则。
4、 如发现广告内容不当,上海广播电台有权不予播出,并有权要求替换、修改广告内容或补充有关证明。
5、 投播方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单方面撤消已签订的订单,经上海广播电台同意可在广告播出日的七个 工作日前办理撤销手续,否则需支付广告订单撤销部分金额的10%的广告资源占有费;投播方单方面提出 变更已签订订单的时段或排期,需在广告播出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要支付该订单时段或 排期变更部分金额的10%广告资源占有费。投播方若与上海广播电台撤消或变更已签订的广告播出(合同)订 单,除以短信、微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沟通外,还需与上海广播电台签订相应专属的书面“修改订单“.
6、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按合同金额 尚未履行部分20%向违约方主张合同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偿实际损失。
7、 广告播出带及/或广告投播订单必须在播出的三个工作日前送达,如未及时送达导致广告延误播出, 由投播方承担责任。
8、 广告投播方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应在播出后四十天内向上海广播电台提出,并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 威监播公司出具的监播证明,经核实确认发生广告错播、漏播的,在确认后的30天内,上海广播电台将分别按" 错一补一,漏一补二“原则进行补播。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广告播出准确有效。但因上海广播电视台 所属各广播频率节目的变动、上级单位指令、机器故障及其他原因,从而发生节目本身或者节目播出时间 、频率上的变动,由此导致广告无法播出或实际的广告播出与订单不符的,不视为违约。
9、 非因上海广播电台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未完成已经签订的单一品牌协议(随单享受单一品牌折扣) 及订单投放总额,投播方不能享受上海广播电台给予的优惠政策,上海广播电台有权追索投播方已享受的优惠差价。
10、 投播方应按约付款。投播方逾期付款的,上海广播电台除有权停播投播方的广告,并不予退还投播方的履约 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投播方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每日0.1%的比例向上海广播电台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利
息),直至投播方付清时止。如投播方逾期付款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上海广播电台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届时, 除前述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息)外,上海广播电台还有权按合同金额的10%向投播方主张违约金(投播方的履约 保证金可抵付相应违约金)0
11、 广告录音收费标准:30秒内特效广告(特殊人物模仿、说唱等)2000元/条/人;口播及话题定制 2500元/条;1分钟及以上专题广告1500元/条/人。
12、 本说明解释权由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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